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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规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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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图源:图虫创意 *来源:中国教育学刊(ID:zgjyxk),作者:毛婧、祁占勇、答喆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市场参与教育活动俨然成为发展教育的重要方式,国家对教育
图源:图虫创意
*来源:中国教育学刊(ID:zgjyxk),作者:毛婧、祁占勇、答喆
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市场参与教育活动俨然成为发展教育的重要方式,国家对教育培训市场进一步加大了放开力度,教育培训机构出现了井喷式发展。但与此同时,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、非法办学问题已成为国家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。虽然2018年印发的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提出依法规范、分类管理、综合施策、协同治理原则,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,同时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也明确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,实施“分类登记、分类管理”,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指明了方向。但从整体上来讲,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,致使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参差不齐、无序发展现象比比皆是, 给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伤害,这就亟需明确的法律规范。
一、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属性从法理基础来讲,教育培训机构享有的权利属于社会教育权,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,教育培训机构在民法中是“特殊企业法人”,其公益属性是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最显著的特征;在行政法中是“行政相对人”,与政府构成行政法律关系。归属于社会教育权范畴的教育培训机构,相对于国家教育权而言,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。
(一)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是非政府机构其他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规定了国家、企事业单位组织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即从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举办主体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,教育培训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,在我国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2条中明确赋予了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社会教育权。教育培训机构的权利主体为非政府机构的利益群体组织或个人,其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捐资、集资、贷款等,而不是靠国家的财政教育投入。从其举办者的身份来看,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。因此,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营利性。
(二)教育培训机构依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
法不禁止即自由来源于西方法学,是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。1789年法国《人权宣言》规定:“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。”在1791年《法兰西共和国宪法》中明确规定了凡未经法律禁止的,都不得加以取缔。随后这一原则被很多国家写进成文法律中,使其变成了一项从效力范围延伸到整个法律领域的宪法原则。在法治社会,对公民实行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原则,是指只要公民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,国家行政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名义干涉公民的行为,从而公民也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。依据“法不禁止即自由”原则,凡是法律不禁止的,都是许可的,与国家教育权不同,教育培训机构所行使的社会教育权的自主和自由范围更大一些,但前提是不能出现有损社会道德以及风气的行为。
(三)教育培训机构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
社会教育权受实体法规限,只有在实体法范围内活动才具有合法性。教育培训机构是具有民事能力的社会组织,其设立程序、财产数额、机构设置等均由法律所明定,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。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实体法规定,其运行才具有合法性。我国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61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法、教师法的规定,否则将给予相应处罚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十二章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,包括虚假登记、抽逃出资、违法经营等行为,依法承担吊销营业执照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。教育培训机构在运营过程中,必须严格依法办学,不得做出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。
(四)教育培训机构依赖于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
社会教育权作为一种教育权利,是依赖于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存在及运作的,所有社会教育权的权利主体(包括社会团体、个人)都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。与国家教育权的法定权不同,社会教育权是人们在经历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、是从先前社会承传下来的,或人们约定俗成、存在于人们意识和社会惯常中的,表现为群体性、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。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,社会办学主体与受教育者的监护人之间基本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,可视为监护人将家庭教育权委托给教育培训机构,校方实际上是在代理监护人行使教育权。如果监护人认为校方未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教育责任,监护人可以依据习惯契约收回对校方的委托权。同样,校方也可以拒绝接受特定的人员入学,并依据特定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管理,同时接受国家和社会其他成员的监督,以保证公益性的实现。
文章来源:《中国教育学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jyxkzz.cn/zonghexinwen/2020/0916/411.html